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自202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47元提高到1027元;补差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18元。边境地区增发10%。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340元提高到5790元;补差标准由每人每年3921元提高到4250元。边境地区增发10%。
三、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4778元提高到16021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10元提高到8684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477元提高到1602元;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16元提高到2403元。
各地(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及时做好调整标准相关工作,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