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 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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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

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31日起开展2023年全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2023年度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年未年检的将纳入活动异常名录,两年未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3月28日起,登录西藏自治区民政厅门户网站(mzt.xizang.gov.cn),在首页点击“咨讯中心”,随后点击“通知公告”,找到“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下载“2023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填写完成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三份(已脱钩社会团体打印俩份即可),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社会团体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拟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2023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22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2023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最近连续三个年度(20222024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最近三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请各行社会团体对本单位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如实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表”,之后打印一式两份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检查。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23年审计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北京西路15号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号办公楼3楼308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自治区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困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和年检盖章

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官方平台上对社会团体年检结论进行公告。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上公示,经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也将在自治区民政厅网站上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可以在报送年检材料的时候,同时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印鉴。

五、年检要求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各社会团体,将年度检查相关材料报送至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各地(市)、县(区)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别到注册登记的地(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二)请各地(市)民政局积极组织做好本地(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对社会团体填报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

(三)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联 系 人:袁川兰

联系电话:(0891)695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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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5日

2023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