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撤销登记社会组织事先告知送达公告
经查,以下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厅拟对下列8家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社会组织应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陈述和申辩权;2、听证权。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 西藏自治区铁道学会
2. 西藏自治区导游协会
3. 西藏自治区旅游车船协会
4. 西藏自治区云南大理商会
5. 西藏自治区民俗文化学会
6. 西藏自治区生态建设协会
7. 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
8. 西藏自治区文化艺术研究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