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 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
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藏民发〔2024〕29号
各地(市)民政局,西藏儿童福利院:
现将《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3月25日
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
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助学工程”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在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可拓展“助学工程”资助对象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所用资金应为地方资金。
二、助学金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提出助学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须重复申请。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孤儿、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向其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助学金,应当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在校证明(申请助学金时所在学期内出具);
5.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孤儿、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西藏儿童福利院孤儿助学金申请由该院受理。
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并载明原因。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材料纳入“助学工程”档案材料管理。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
1.发放方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地民政部门采取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方式,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卡。
2.首次发放。助学金从其入学当月开始发放。
3.几种特殊情况的发放。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前已经申领并发放助学金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后继续就读的,从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续发助学金至毕业。应征入伍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现役后继续就读的,民政部门应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并协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履行申请孤儿助学金的相关手续。
(2)在校学生因病休学。因病休学前申领并发放助学金的,休学期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在校学生中途辍学。辍学前申领发放孤儿助学金的,辍学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
(4)在校学生因故父母双亡。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已经年满18周岁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因故父母双亡的,可按规定申领孤儿助学金,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确认,并参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流程给予发放助学金。
(五)退出。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情况,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六)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停发或取消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1.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3.伪造材料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以及多头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学校。
三、项目管理
(一)密切跟踪掌握儿童就学情况。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孤儿、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就学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领取助学金手续,纳入“助学工程”。
(二)做好资金测算、拨付和监管
1.资金测算。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本机构孤儿、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报同级民政部门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地(市)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1日前汇总本地(市)助学儿童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报自治区民政厅。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2.资金结算。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3.资金拨付。“助学工程”补助资金按年度以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下拨各地。收到拨付资金后,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银行卡。
4、资金监管。“助学工程”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严禁与其他资金“打捆”使用。
(三)规范受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库,做到“一人一档”,确保信息完整、有据可查。档案应当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籍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身份和学籍等信息核实情况相关材料。
受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档案由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申请并完成确认工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西藏儿童福利院受助孤儿档案由该院负责管理。纸质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各地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系统将本地受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信息完整、及时、准确上报。
(四)严格项目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本地区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西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 地(市)“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
3. 地(市)“助学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汇总表
附件1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孤儿、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儿童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1寸照片) | ||||||||
政治面貌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现住址 | |||||||||||
就读院校及专业 | 入学年月 | ||||||||||
监护方及联系方式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助学金发放情况 | |||||||||||
领取方式 |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领取人 (开户人) | (应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人承诺 | |||||||||||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 申请“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并郑重承诺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等材料,以及本表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愿退回所领助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受理申请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核实确认, 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条件,同意纳入“助学工程”,予以发放助学金。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儿童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1寸照片) | |||||||||
政治面貌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现家庭住址 | ||||||||||||
就读院校及专业 | 入学年月 | |||||||||||
监护人及联系方式 | ||||||||||||
与儿童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助学金发放情况 | ||||||||||||
领取方式 |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领取人年月(开户人) | (应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请人承诺 | ||||||||||||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 申请“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并郑重承诺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等材料,以及本表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愿退回所领助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受理申请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核实确认, 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条件,同意纳入“助学工程”,予以发放助学金。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地(市)“助学工程”受助孤儿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地(市)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儿童类别 | 就读院校及专业 | 入学年月 | 教育层次 | 学制 | 助学金发放 | 联系电话(手机) | 备注 | |
起领年月 | 终止年月及原因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①儿童类别,分为“孤儿”“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②教育层次,分为“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或高职)”“中专(或职高)”; ③终止发放助学金的原因若为退学、开除学籍等非正常毕业,需注明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 |
附件3
地(市)“助学工程”补助 资金需求汇总表 ( 年度) | ||||||||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 | ||||||||
地(市) | 上一年度 | 本年度 | ||||||
收到助学金总额 | 实际补助人数 | 助学金 | 本年度预计需补助人数 | 助学金预算数 | ||||
缺口 | 节余 | 总额 | 当年需求数 | 上一年度缺口/节余数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