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市)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费标准。
1.集中照护服务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2.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差额确定(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并确保补助标准实际到位率(即保障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补助标准之比)不低于95%。
(三)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向当地县(区、市)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开展评估。县(区、市)民政部门受理后,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组织开展评估。
3.申请补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合同或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向县(区、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4.审核把关。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资金发放。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通过一卡通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6.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区、市)民政部门。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加强养老机构管理
1.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及自治区养老机构地方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2.公开公示。县(区、市)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3.协议签订。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或养老服务协议,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权益。
4.绩效补助。各地(市)民政局要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分解具体评价指标,督促指导县(区、市)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县(区、市)民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中支出,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即:月绩效补助资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到个人账户补助金的月资金总额×30%)×(养老机构月收住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待遇老年人数量/该县所有养老机构月收住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待遇老年人总人数)×工作绩效调节系数。绩效调节系数由成效评价确定,如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未出现负面舆情、未出现收住老年人负面反馈或投诉、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等,绩效调解系数可设置为1;如出现负面情况,适当调减绩效调节系数。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自治区财政厅在分配该项补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人数、工作任务等,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二)绩效考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地(市)、县(区、市),将在下一年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地(市)、县(区、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县(区、市)民政部门开展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地(市)民政局每年要对不少于30%的县(区、市)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市)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地(市)、县(区、市)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政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补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取骗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调、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鼓励市场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对外公开收费优惠政策,原收费标准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的,优惠后收费标准按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额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人数与入住的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比例不低于20%,护理人员所需工资及机构运行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2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
(样表)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