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
2015年3月1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一、同意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林芝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梧大道18号。二、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政区域为林芝市巴宜区的行政区域。巴宜区人民政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三、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