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一、同意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二、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三、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