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社会救助案例分析(低保纳保资产核查情形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来源: 拉萨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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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治区、拉萨市出台《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拉萨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为进一步深入解读社会救助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精准精细落实见效。近期,我局梳理基层干部在政策把握中存在的疑点问题,编制社会救助虚拟案例分析,并从即日起将陆续发布,以便更好地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提供案例教学题材,为广大群众提供社会救助自我评估标准。



3.

低保纳保资产核查情形的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

扎某,我市非农业户口,一户5人(本人、丈夫、长子、次子、三子),5人共同居住。本人40岁,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无劳力,当年胆囊手术自费5000元。丈夫43岁,身体健康,家庭开粮油店(租的门面),扣减营业成本后净收入3000元/月。长子17岁,高中在读,身体健康。次子13岁,脑膜炎,小学在读,暂无服药情况。三子8岁,身体健康,小学在读。三个孩子属于三包范围,不需要支付学费,无就学刚性支出。该家庭申请救助前12个月就医刚性支出5000元,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案例焦点

①开粮油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限制申请情形。②个体工商户收入怎么核算。

案例解析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本人、丈夫、长子、次子、三子5人。

②家庭收入:36000元/年,具体为:

店铺经营净收入:3000元×12月=36000元/年

③家庭支出:5000元/年,具体为:

就医支出:5000元/年

④家庭人均收入:(36000元-5000元)÷5人=6200元/年

6200元÷12个月=516.7元/月。

516.7元<1070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案例结果

该家庭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政策依据

①根据《拉萨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包括登记注册的村级合作组织负责人、个人工商户及根据寺庙财税监管相关要求注册的寺庙僧尼法人)。

②根据《拉萨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二十六条(二)经营性净收入。5.个体经营所得: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证明的,以个人申报经营收入核算;个人申报明显低于实际收入的可依据同行业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进行计算。

案例启示

1.注册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不属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2.个人经营所得收入以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