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案例库(低保篇1)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来源: 昌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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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户主卓某,女,45岁,常年患有疾病(不是重特大疾病),无工作。女儿27岁,无工作,精神时好时坏,但无残疾人证;儿子22岁,在校大学生,患有肾病综合症(属于重特大疾病),享受“单人保”。

二、家庭诉求。卓某欲取消儿子“单人保”,三人以户为单位共同享受低保。

三、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藏政发〔2023〕3号)第十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7款“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的”。第二十九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因照顾重病、残疾家庭成员而无法就业的,可以不计算工资性收入”。

四、结果分析。因卓某和女儿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没有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两人收入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因此该户不能以户为单位共同享受低保,其儿子可以继续享受“单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