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撤销西藏自治区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撤销西藏自治区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金会:
经查,西藏自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金会存在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西藏自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金会作出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