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 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地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更好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更好体现“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精神,按
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和2020年10月民政部召开的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要求,现就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落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通过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推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工人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公共服务力量配备不足的短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建设运营社工站,引入社工和志愿者充实基层力量,将为民服务沉在基层、落到一线,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解决服务对象不精准、业务数据更新不及时、为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努力实现民政工作情况明、数据准、响应快的目标,达到工作实、服务好、群众认可的要求。从2021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建设420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聘请900名左右的专职社工,力争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全区乡镇(街道)有社工站、60%的社区(村)有社工点。实现从协助乡(镇)民政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到结合乡(镇)特点、整合民政内部和外部资源、提升民政服务品质,到全面开展城乡社区专业化社会服务“三步走”目标。
(三)站点布局。2021年,重点支持拉萨市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昌都市卡若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芝市巴宜区,山南市乃东区,那曲市色尼区,阿里地区噶尔县9个区61个乡镇(街道)设立社工站。2022年,由各地市选点,最少设立180个乡镇(街道)社工站;2023年,由地市选点,最少设立180个乡镇(街道)社工站;2024-2025年基本完成剩余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乡镇(街道)社工站设立时和设立后,要同步或加快推进设立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点。
(四)基本原则。社工站(点)建设的布局和选点,要统筹考虑乡镇(街道)、社区(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人口聚集度、社工人才资源等要素,重点考虑异地各类搬迁点、抵边村、镇、和城中、城郊街道(社区)以及规模较大的传统乡(镇)、村和交通干线沿线乡(镇)、村,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推进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建设、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求全覆盖。
二、主要服务内容
(一)面向民政服务对象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救助领域: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对象排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政策宣传、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开展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儿童福利领域:主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重点解决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心理健康、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养老服务领域:对散居特困老人、留守失能半失能老人、贫困老人等老年人协助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
(二)聚焦基层社会治理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在乡(镇)党政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乱象治理治安巡防、维稳值班等工作,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善后等服务;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考核、统计核实等工作,助推社区减负增效;协助落实本乡镇(街道)、社区(村)重大活动、民俗节庆和疫情防控等应急事件的有关事务性安排。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社区照顾、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服务,促进社区完善自我服务。推进“三社联动”,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基层公益慈善活动,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服务。
(三)紧扣基层社会事务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恋爱、婚姻、殡葬政策法规宣传和指导服务,倡导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政策申请等服务;为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开展困难人口兜底保障服务、易地搬迁群众融合适应等服务。
(四)瞄准群众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探索推进“社区生活服务圈”建设,积极协助推进拓展养老、托幼、家政、维修、助餐、保洁、物流、健身、家教、美发、售菜等社区生活性服务,促进社区便民利民服务集聚集群发展,带动扩大内需和群众就业;积极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优质、专业过硬、群众认可的社区服务机构,鼓励社区服务机构跨社区连锁运营。着力补齐城乡社区社会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关社会力量对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开展关爱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面向困难地区、困难群体开展各类服务和慈善帮扶;将留守妇女等有意愿和有能力的劳动者组织起来,培养成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购买,让她们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服务,逐步完善面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体系。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三、基本标准
(一)组织架构。乡(镇)社工站由县(区)民政局直接领导,每站设站长一名,配备专职社工1—2名,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配备。社区(村)社工点是县(区)民政局第三方承接服务机构,每个点配备社工1—2名,暂时无条件单设社工点的,可联合2个及以上的社区(村)设立一个社工点。设立社工站点的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同步设立党小组,在乡(镇)党委和社区(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组织活动。
(二)设施配置。社会工作服务站主要依托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现有党群服务中心或活动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主要用于社工日常办公、例会、文书记录、档案存放、接受督导培训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整合现有场地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三)制度建设。社会工作服务站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服务对象数据库管理等制度。
(四)人员配备。承接机构根据购买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配备驻站社工。驻站社工以45岁以下青年为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2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五)统一标识。在办公场地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县(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具体规格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
四、落实分级责任
自治区民政厅明确相关处(室、局)指导社工站点工作,地市也要明确指导科室,县级设联络员专职负责工作推进和指导联络,乡(镇)设社工站,民政助理兼任社工站站长,社区(村、居)设社工点(派出机构)。
(一)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全区总体规划,制定社工站点工作规程,出台指导意见;协调自治区组织人事、财政、人社、司法、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配合和保障,协调民政部和有关省市加大援藏支持;负责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指导;对各地社工站点建设开展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二)地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市社工站点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地社工站建设及运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对设立社工站的县(区)民政干部进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协调对口援藏省市将社工站建设纳入援藏计划;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三)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地社工站规划建设、本级财政预算申报、经费使用监管、检查评估等工作。拟定社工站点服务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推进落实;积极争取县(区)委、政府的支持,负责辖区内规划站点的建设,承担配场地、选机构、组织开展社工人员绩效考评等具体事项的落实;协商落实对口援藏省市的配套要求;筛选和培育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作为承接机构主体,组建社工站点服务团队;负责社工站点的日常运营和监管、服务项目制定实施;定期不定期听取社工站点汇报情况,帮助社工站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规划布局、办公场所配置,为本辖区内社工站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制定服务项目、做好社工站项目监管评估;对社工站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社工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五)社会组织。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承接社工站点具体服务工作,对社工进行日常管理;负责通过培训、示范等手段,提升驻站社工、聘用社工(人员)的专业技能,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推进工作方案。建立各级民政与乡(镇)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社区工作站点建设、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供给等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会商研判、完善对策措施,形成上下齐心、合力推动、加快落实落地的工作局面。
(二)落实经费保障。设立社工站所需经费从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对口援藏省区市支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地市可从社会救助购买服务经费中安排一部分作为社工站点社会购买服务的支出,保障社工站点正常运行;尽力协调本级财政和援藏省市加大对社工站点运行的支持和保障。自治区民政厅将结合各地工作绩效情况,通过本级福彩公益金对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适当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乡镇(街道)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三)确保质量和进度。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民政部门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和解决工作中存在具体问题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度,实行自治区每半年一调度,地市每季度一调度,自治区每年对推进工作及时总结,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按照三年目标,地市和县(区)都要制定落实方案,明确主体责任以及任务完成时限,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创新、有特色地推进站点建设。
(四)选好承接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项目承接机构以本地社会组织为主,其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本地暂无相关社会组织的,可从对口援藏省市或外地引进,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鼓励同一社会组织承接多个社工站点社会服务。在承接机构的选择上,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相关制度规定推进,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并注重考察承接主体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承接主体确定后,由县(区)民政部门与承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
(五)规范购买程序。基层社工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来实现。县(区)民政局要根据服务需求、部门预算以及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项目预算等。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县(区)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要通过主流媒体、网站主动向社会详细公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让各类承接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年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购买资金。
(六)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社工人才招聘、录用和配置主要由承接机构负责并由机构管理,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予以支持和保障。针对我区高质量承接机构数量和质量都不够的问题,各地市县(区)要创新思路和办法,通过示范带动、援藏帮扶等方式,加快培育发展本地社区服务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实践锻炼等方式,鼓励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社会组织,丰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载体,促进基层社会服务健康发展。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