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
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自治区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开展2025年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含)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26年3月1日起,登录西藏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
(http://220.182.49.101:8090/shzz_wtface/login.html ),在首页点击“社会组织年检”,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年检报告书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后进行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网上填报通道于2026年7月1日关闭。
(二)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报送年检资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线下纸质材料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25年审计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年检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厅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自治区民政厅对本次年检材料实行“线上填报+线下提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5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和年检盖章
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官方平台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进行公告。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在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上公示,经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在民政厅网站上公布,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提交完后等具体通知,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印鉴。
五、年检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进行“线上+线下”年检。在各地(市)、县(区)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到注册登记的地(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二)请各地(市)民政局积极组织做好本地(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
(三)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年未年检的将纳入活动异常名录,两年未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联系人:霍鸣 黄菊玲
联系电话:(0891)6959316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