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
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结合西藏实际,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891-6826971
通讯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15号(西藏自治区民政厅),邮编:850000。请在信封注明“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
电子邮箱:xzshjzc@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
附件:1.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
(征求意见稿)
2.关于《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
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
取暖救助补助制度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建立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切实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发放对象,指经我区民政部门认定,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1800元/年/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1800元/年/人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方式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救助家庭户主账户。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渠道
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市)按照8:1:1比例分级承担;自治区与直管县(市)按照9:1比例分级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与分配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市)、直管县(市)困难群众数量进行分配下达;组织和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二)预算编制与指导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编制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提供相关测算数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三)地方执行与管理
各地(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确定发放对象,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监督、指导、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监督管理与公开
地(市)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认定发放对象和标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不错不漏、应发尽发。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民政部门门户网站、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西藏高寒缺氧,常年温度较低,据资料显示年均气温大都低于6℃,特别是藏北高原,年均气温甚至在0℃以下。为更好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研究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补助长效机制。”根据西藏实际建立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十分必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开展取暖救助,使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9号)“要进一步完善取暖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群众纳入取暖救助范围”的精神,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包括总体目标、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明确了补助对象、标准、方式和资金渠道,并就实施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其他
待《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征求意见稿)》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名义联合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