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主要领导接访下访制度
自治区民政厅主要领导接访下访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群众,有效解决民政领域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民政工作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访下访主体
民政厅党政主要领导
三、接访下访方式
1. 定期接访。设立固定的“主要领导接待日”,每月5日为厅党组书记接待日,每月25日为厅长接待日。接访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地点在民政厅信访接待室。
2. 预约接访。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期接待日来访的群众,可通过电话预约或网上预约等方式,向民政厅信访部门提出申请,信访部门在接到预约后,及时安排主要领导接待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预约群众。
3. 主动下访。主要领导根据民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和信访热点情况,主动深入基层社区、福利机构、困难群众家庭等进行下访。下访前,应明确下访主题,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与,深入了解情况。
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中下访活动,针对特定民政服务对象群体开展专项下访。
四、接访下访内容
1. 涉及民政系统各类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如社会救助政策(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养老服务政策(养老机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等)、儿童福利政策(孤儿保障、困境儿童救助等)、殡葬管理政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2. 民政服务对象对民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如婚姻登记纠纷、收养登记争议、社会组织审批及监管问题等。
3. 反映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 其他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且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如民政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民政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中的困难等。
五、接访下访程序
1. 登记。信访接待人员对来访群众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来访事由等进行详细登记,形成来访登记表。对于下访收集到的问题,也应及时记录。
2. 接谈。主要领导在接待过程中,认真听取群众诉求,仔细询问相关情况,确保了解问题的全貌。对于复杂问题,可以要求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辅助信息。
3. 交办。对于能够当场答复解决的问题,主要领导当场给予答复和处理意见。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处室或单位,填写信访交办单,规定办理时限。责任处室或单位在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4. 跟踪。信访部门负责对交办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进展情况。主要领导也可对重点交办问题进行直接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反馈。责任处室或单位在问题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将结果告知来访群众。对于下访问题,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如在社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向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六、工作要求
1. 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接访下访工作,将其作为了解民政工作实际情况、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途径。认真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地接待来访群众。
2. 参与接访下访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信访接待人员、记录人员、业务处室陪同人员等)要密切配合主要领导工作,做好记录、解释、联络等工作。
3. 对在接访下访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完善相关民政政策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4.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群众的信访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群众隐私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