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完成《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新预案完善了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规范了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对完善我区现行的《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藏政办发[2006]21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按照民政部做好《预案》落实和修订的相关要求,为适应当前我区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我区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响应启动条件,优化应对程序和措施,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开展,民政厅通过多次调研和反复征求区减灾委相关单位及各市(地)意见建议,从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自治区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等八个方面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对2006版《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新《预案》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更符合当前我区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2017年5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藏政办发[2017]72号)。新修订的《预案》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与国家新修订预案相衔接。新修订的《预案》调整了原《预案》的结构、顺序和内容,在框架上与国家新修订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相一致,在内容上与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相衔接。着重突出以人为本的思路,结合我区人口数量等实际,对原有的一些灾害分类标准作了必要调整和内容简化,突出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人口、房屋倒损等基本指标,并按低于国家四级响应标准制定,使灾害应急响应每个等级的划分标准更加简洁。
(二)优化了组织指挥体系。为加强和统筹我区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管理,做到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灾害救助工作,参照国家新修订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自治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对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强化了自治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同时,明确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区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为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新版《预案》对自治区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明确和完善,以便更符合我区当前救灾工作实际,便于与国家新修订预案的有机衔接、上下对应,提高自治区级《预案》的可操作性。
(四)明确了救灾资金、物资分级承担规定。救灾资金是做好救灾工作的基础,鉴于救灾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和细化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自治区有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管理的规定,新修订的《预案》进一步明确了救灾资金补助项目、物资调配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救灾工作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内容,体现和增强了各级政府在救灾资金分级承担上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原则。
(五)进一步规范了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修订的《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六)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修订的《预案》增加了“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虑到邻国发生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区边境地区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七)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八)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追责内容。为避免在开展救灾核灾过程中错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等情况,在《预案》7保障措施7.9中增加了“追责”内容,旨在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规范报灾核灾工作,避免因灾情报送失误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
自治区减灾委将就贯彻执行预案,扎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