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西藏启动实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个人申请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代办人(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各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能力评估
评估依据:各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西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免评估情形:2024年7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电子消费券发放
首次申请: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
后续发放: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停发情形: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资金结算
各地(市)、县(区、市)民政部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初审;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
评估费用: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单次评估周期内的评估费用仅可享受一次报销政策);如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养老机构
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西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注意:已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