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留守儿童和 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留守儿童和
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藏民发〔2024〕80号
各地(市)民政局、网信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儿童工作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现将《西藏自治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9日
西藏自治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广大儿童健康成长,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77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11号)及民政部等十五部委《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结合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进一步完善关爱服务措施,提升关爱服务质量,筑牢基层基础,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权益全面得到保障,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关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更加坚实,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服务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为父母双方均跨县域外出务工持续3个月以上,或一方跨县域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为0-18周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精神素养提升行动
1.深化思想道德建设。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认知水平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实施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落实各项要求,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儿童校外教育阵地等资源,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红色主题教育。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加强法治教育,切实提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治意识。(自治区高法、检察院、教育厅、司法厅、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在日常教学中要融入心理健康知识,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对有需要的儿童开展心理辅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走访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服务需求。各职能部门应动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亲属、邻里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一对一帮扶,对于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指导、协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医疗卫生机构应畅通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心理咨询、就诊通道,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链接社会工作者等开展心理辅导,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卫健委、团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精神陪伴等服务,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阳光驿站”“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学校要组织开展劳动体验、环境保护等各类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活动实践时,积极动员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与,不断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寄宿制学校要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引导寄宿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监护提质行动
4.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各地要强化家庭监护基础作用,教育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地司法行政等部门要通过政策宣讲等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各地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其积极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树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亲情关爱。(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委托照护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子女的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村(居)民委员会要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儿童照护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落实签订委托照护协议书。儿童主任入户走访发现被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告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或重新选择被委托人。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6.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各地要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增强发现报告能力。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各地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刑事侦查,支持其提起诉讼、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教育指导、督促或支持相关部门提起诉讼、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等干预措施。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困境儿童关爱帮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卫生保健等工作。团委要加强12355等线上线下服务未成年人阵地建设,深化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活动,配合落实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区高法、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政府兜底监护。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要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全面优化提质,实现儿童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盘活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科学、安全、高效运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服务新模式和工作机制。(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行动
8.开展摸底走访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要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运用入户走访、部门信息比对、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存在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儿童自身存在身体或智力残疾、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儿童,儿童主任要加大走访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调解决问题。摸排过程中,要一并将单亲家庭儿童纳入摸排范围,并建立专门信息台账,发现儿童心理或行为异常、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当情形的,及时报告并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9.强化救助保障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地要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和住房等保障制度,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精准保障和精细服务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将有意愿集中照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集中到儿童福利机构照护,并精准落实相关政策,实现有意愿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集中照护。卫健部门要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一体化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监护人申请并及时受理、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残联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托养照护等救助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健委、团委、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教育帮扶能力。教育部门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群体入学工作。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力度,确保应返尽返。学校要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做好教育安置工作,坚决防止辍学反弹。推动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等与学业困难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帮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加强特殊学校建设,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要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11.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活动,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常态化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工作。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团委要持续深化“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大力实施“童心港湾”、红领巾学堂项目,精准提供亲情陪伴、情感关怀等关爱服务,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儿童生活关爱服务。各地妇联要组织引导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深化开展“爱心妈妈”关爱服务活动,根据儿童需求提供生活帮助、精神抚慰等,当好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守护人筑梦人,打造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品牌。(自治区民政厅、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源头帮扶服务。各地要大力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系列政策,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岗位和机会。要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将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到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职业培训,帮助提升技能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多渠道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方面就近就地的就业岗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安全防护行动
13.加强安全教育引导。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健全完善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法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县级教育、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知识进村(社区)活动,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提高监护人监护能力。学校要在寒暑假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大讲堂,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防范,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和自然灾害防范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发动基层力量,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河湖明渠的巡查,因地制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强化涉水安全日常管理,尤其是加强汛期和周末、节假日等关键节点防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汛期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对各类涉儿童机构场所周边的建筑物、围墙、山体、水域等进行细致排查。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网络保护工作。各地网信部门要在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教育活动中,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儿童使用网络、手机行为监管,指导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儿童网络沉迷行为;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紧盯重点平台关键环节,紧抓直播、短视频平台涉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建立健全儿童网络巡查机制、信息发布关键词预审机制、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机制、舆情应对处理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网络安全保护重点对象,加强对儿童网络欺凌、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有害信息的巡查监测、举报受理、有效处置;各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类网络安全风险。(自治区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16.加强儿童主任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工作队伍,每个村(居)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对于辖区内常住儿童数量较多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总人数超过30人的村(居),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内容清单。构建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建立覆盖全员的儿童主任培训档案,自治区和地(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儿童主任示范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实现每年对儿童主任培训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17.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深入偏远地区、边境地区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行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力度,促进更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数字化建设。各地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规范统计数据,统一发布口径。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儿童福利信息领域的应用,通过数字赋能,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7月至2024年7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根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二)重点推进(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底)。各地各部门要整合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2024年5月底前,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完成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比对后,进一步统一更新农村留守儿童数据。2024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并同步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建立档案。2024年底前对需重点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全区儿童主任均完成至少一轮全覆盖培训,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儿童之家作用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2026年10月底)。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及时安排部署。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推动实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任务。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保障水平。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重形成长效机制,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解决实际困难。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工作推进情况将作为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各有关责任单位及地(市)民政部门要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10月15日,2025年、2026年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部门或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及优秀案例报自治区民政厅,并每年报送不少于一篇信息(邮箱:qmztflc@163.com)。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注意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要注重挖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