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近期,自治区民政厅修订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各地市民政部门、服务对象准确理解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出台背景
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2024年我厅印发《西藏自治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区实施助学工程的有关要求。2025年3月,民政部再次修订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废止2019年印发的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困境儿童申请助学项目的申请、审核、发放流程,进一步规范了终止、暂停、续发助学资金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承接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补齐原有政策短板,拓宽困境儿童就学保障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开展细则修订工作,经多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专题会议研究,完成本次《实施细则》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变化
(一)新增户籍准入条件
明确项目受助人应当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进一步精准划定我区助学项目保障对象范围。
(二)拓宽项目资助学段
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连续就读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实现从高中到硕士研究生全学段链条式教育帮扶,有效解决此前普通高中阶段孤儿缺少助学补助的短板。
(三)取消普通高中学生18周岁年龄限制
对普通高中生(中等职业学校生)取消年满18周岁的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资助;年满18周岁后父母因故双亡,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其法定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高中生、职高生至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资助。
(四)细化特殊情形申请材料
针对18岁后父母因故双亡的申请人新增了“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其法定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两种条件要求。
(五)完善助学金暂停、续发机制
进一步细化学生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中途辍学等原因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时,助学金暂停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的操作规定,厘清不同情形下资金发放边界,保障受助人权益。
(六)精简优化申报材料
将项目申请表由原来3份合并简化为1份,减轻基层和群众申报负担,提升办事效率。
三、助学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助学金10000元。同一学年已经享受自治区同类财政助学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目助学金。
四、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提交申请: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机构供养儿童由福利机构统一代为申请。
乡镇初审: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齐。
县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就学信息核查,作出是否纳入资助范围的决定。
资金拨付发放:助学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首月20日前直接发放至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
学年复核:资助期间无需重复提交完整申请,但是每学年第一个月,受助人必须提交最新学籍证明,完成就学情况复核。
五、助学金暂停发放情形
受助人因应征入伍、疾病休学、出国、中途辍学等保留学籍的,提交休学材料后民政部门暂停助学金,复学审核通过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
六、助学金终止发放情形
出现自愿退出资助、孤儿身份核查不实、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结业后不再继续就读、服刑羁押、无法按时提交学籍复核材料、伪造申报材料、受助人死亡等情形,民政部门核实后立即终止助学金发放。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要求
落实“一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5个工作日内归档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实行分级核查监管。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做到资助对象检查全覆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60%,自治区民政厅常态化线上动态监管。
严禁挤占、挪用助学金,对虚报、伪造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人员,立即停发资助并追回资金,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工作要求
各地(市)民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做好困境儿童就学情况摸排,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申报助学金,做到应助尽助,切实保障我区困境儿童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