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社会工作部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文件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西藏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藏民发〔2025〕8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
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政府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西藏自治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社会工作部 |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 |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网络 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西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西藏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 办公室 |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 |
2025年7月1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印发
西藏自治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
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第五次全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按照民政部等21个部门印发的《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民发〔2024〕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着眼长远”基本原则,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6年,全区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全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四)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探索建立需求清单,定期走访探视,针对性开展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选取实施“两纲”示范县(区)、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医保局、妇儿工委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建立大数据平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统计局、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建立完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机制,加强学生劝返复学工作,依法保证辍学失学流动儿童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聚焦特殊儿童群体,强化学校关爱保护措施,严格依法依规保障儿童信息安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七)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成员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保障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救助申请并享受康复服务。各地要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流动儿童,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特困供养等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通学公交开通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各地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净化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流动儿童健康成长。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妇联、妇儿工委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常识,引导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保障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设立心理辅导服务,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援助;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校按相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按有关要求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态监测,建立“一人一档”心理健康档案,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妥善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政法委,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团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络知识普及,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流动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要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法律进校园”“庭审进校园”“法院开放日”“少年警校”“亲子教育课堂”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推进青少年宫、“童伴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对流动儿童免费开放,并以此为依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不断充实流动儿童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区党委网信办,高法院、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广电局、团区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地团委、妇联要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儿工委办、团区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地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具体措施,建立跟踪问效机制,扎实推进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西藏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十四)建立服务清单。各地民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地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西藏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
(十五)夯实基层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地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儿童主任补助制度。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十六)强化推进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每年牵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加强工作督导,确保政策在基层得到有效执行,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便于理解、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流动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普及率。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保障儿童信息安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正确引导,妥善处置涉及流动儿童相关舆情。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附件:西藏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西藏自治区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 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
2 | 3-6岁流动 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自治区教育厅 | |
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作业本;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自治区教育厅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学有所教 | 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户籍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自治区教育厅 |
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病有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自治区医保局 | ||
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 | |
住有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弱有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助 | 自治区民政厅 |
11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残联 | |
12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落实残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 | 自治区教育厅、残联 | ||
13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自治区民政厅 | |
14 | 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弱有所扶 | 15 |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流动 儿童 | 临时救助 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转介服务 | 自治区民政厅 |
16 |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流动 儿童 | 医疗救助 服务 | 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发生应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流动儿童给予紧急救治服务和享受医疗救助兜底保障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 |
17 | 流动儿童 | 儿童先心病 救助服务 | 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基层巡回诊疗、儿童发育监测等筛查服务;按要求落实儿童先心病救治工作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 |
18 |
经济困难流动儿童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流动儿童 |
法律援助 服务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自治区司法厅 |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发展保障
| 19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 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妇联 |
20 | 心理健康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 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 ||
21 | 精神文化生活 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伴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教育厅、民政厅、广电局、团区委、妇联 | ||
22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区委、妇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