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藏民发〔2025〕10号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提高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其中二类区由660元/人/月提高到715元/人/月,三类区由792元/人/月提高到858元/人/月,四类区由891元/人/月提高到966元/人/月;调整我区机构临时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其中二类区由1354元/人/月提高到1468元/人/月,三类区由1625元/人/月提高到1762元/人/月,四类区由1828元/人/月提高到1982元/人/月。
提标资金由自治区全额承担。请各地(市)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民发〔2019〕109号)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