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提高我区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藏民发〔2025〕9号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提高我区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其中二类区由1354元/人/月提高到1468元/人/月,三类区由1625元/人/月提高到1762元/人/月,四类区由1828元/人/月提高到1982元/人/月。
提标资金按照自治区、地(市)8:2的比例分级承担。请各地(市)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99号)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