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老年助餐服务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家部门联合印发
的《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西藏自治区老年助餐服务
行动实施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夯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础、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我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围绕老年人就餐实际需求,以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工作原则,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资源,重点加大对60周岁及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拓展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到2024年底,全区发展城市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4个(每个地市不少于2个),实现地(市)全覆盖;农村地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74个(每个县区不少于1个),实现县域全覆盖。到2025年底,全区建成城市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28个(每个地市不少于4个);农村地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48个(每个县区不少于2个)。到2026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
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社区依托现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增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完善配置,优化布局。农村地区依托有条件的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二)逐步拓展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丰富和拓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途径,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等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逐步拓展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能力。积极引导公益慈善力量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三)创新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
支持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积极培育本土优质服务品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地(市)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拓展开发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实现智慧平台助推老年助餐服务。因地制宜,发挥互联网平台、社区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社工、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作用,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四、规范老年助餐服务管理
(一)服务机构认定。有意愿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社会企业及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等材料,经民政、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联合实地验收通过后,认定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管理。各地认定设置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统一命名为“**(辖区名称)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应将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实时记录老年人就餐情况。由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并将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三)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做好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严格落实使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采购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定期开展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评估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五、加大老年助餐服务优惠扶持政策
(一)完善服务设施配建。各地要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改扩建现有设施场地的方式用于老年助餐服务。
(二)建立服务补贴制度。各地(市)要探索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有偿服务,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各地(市)要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布局,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实施细则,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担当、通力协作,依职责联合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民政部门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基础支撑。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对口援藏省(市)资金支持,统筹利用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动员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供给模式,优化发展路径,利用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老年助餐分布地点、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补贴政策和“助餐地图”,宣传老年助餐服务优惠政策、成功做法、典型经验、社会效益等,努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老年助餐服务氛围。
(五)建立评估机制。各地要建立准入、退出和评估机制,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方式对助餐服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制度建设等进行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服务质量差、老人投诉多和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