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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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一、社会组织
序号执法项目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约谈、警告。
2.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3.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主动改正,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下。 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3-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4.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主动改正,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6-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三年内违法行为累计发生两次,第三次及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3)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5万元(不含)以上;
(4)在行政机关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的;
(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7)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将该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推送到发改委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2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但逾期办理变更登记未超过30天,且不存在严重情节。约谈、警告。
2.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逾期办理变更登记超过30天,不存在严重情节。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3-6个月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三年内违法行为累计发生两次,第三次及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2)在行政机关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撤销登记;将该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推送到发改委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约谈、警告。
2.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3.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无论是否主动改正,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下。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3-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4.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无论是否主动改正,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6-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4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其活动仍属公益事业活动范围,但不存在严重情节。约谈、警告。
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已不属于公益事业活动范围,但不存在严重情节。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三年内违法行为累计发生两次,第三次及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2)在行政机关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撤销登记;将该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推送到发改委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但主动改正,且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约谈、警告。
2.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但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下。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3-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4.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且产生违法经营收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活动6-12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违法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且拒不整改;
(2)存在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行为的;
(3)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5万元(不含)以上;
(4)在行政机关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的;
(5)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7)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撤销登记;将该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推送到发改委信用数据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序号执法项目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采取虑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儿童福利
序号执法项目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7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第四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老服务



序号执法项目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8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 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1.养老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养老机构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然未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处2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1)违法行为造成老人轻伤以上伤害或死亡的;
(2)受侵害的老年人超过5人(含);
(3)在行政机关查处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的;
(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五、地名管理


序号执法项目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9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对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1.存在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未主动改正。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存在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经责令后逾期仍未改正。警告;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社会事务


序号执法项目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10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未主动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经责令后逾期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有拘禁、打骂、敲诈、克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警告;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慈善组织及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期限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以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2.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3.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4.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6.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7.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8.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9.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2.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3.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4.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5.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