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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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2014]79号):一、同意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二、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政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政区域。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三、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