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9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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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第五条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扎实推进基本民生保障、边境地区行政区划设置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民政领域相关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民政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制定全区社会救助具体措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和地名的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等的审核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等的审核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区城乡地名标志的规范化设置。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制定全区殡葬管理具体措施、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体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制定老年人社会参与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区养老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创新边境地区的城乡养老服务模式,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级养老服务体系助力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九)制定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具体措施,健全农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养结合方面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2.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