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及殡葬服务机构合法权益,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深化殡葬改革,不断适应殡葬行业的发展要求,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民政部等 16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关于西山殡仪馆殡葬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藏财综字[2014]32号)精神,现就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收费范围
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运输、遗体火化、租用设施场所、守灵厅租用、骨灰寄存等服务,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群众基本需要。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本着文明节俭办丧葬的原则适当开展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延伸服务是殡仪馆为丧属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以外,满足其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
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详见附件。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延伸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使用税务部门票据。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用应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国库,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实行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服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对以下服务对象实施收费减免措施。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在西藏自治区内地(市)所辖范围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一)下列群体,减免全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的农牧民;
(2)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的城镇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困难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
(3)孤儿;
(4)无名尸体和无主遗体;
(5)牺牲病故军人、消防员、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因公牺牲人民警察;
(6)在西藏因见义勇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死亡人员;
(7)器官或遗体捐献者;
(8)非我区户籍且持有我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人口,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四、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一)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殡葬服务单位要按规定将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价格)、服务内容、收费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
(二)签订服务协议。殡仪馆提供的殡葬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主选择,殡葬服务单位实施服务收费前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合法票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等行为。
(三)加强监管力度。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贯彻殡葬工作始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力度。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提倡移风易俗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