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源头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小结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6日 来源:
背景色:

长期以来,拉萨市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继续秉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理念,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救助对象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或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帮助工作力度,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联动、各村(居)落实主体责任、驻村工作队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区域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以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社区救助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部门职责,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切实加强从源头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实现我市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现象;街头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防止因流浪乞讨人员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出现,将有效净化社会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

二、主要成效

此次流浪乞讨源头治理工作自4月1日——5月20日,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4人,其中:区内48人,现已移交各地区办事处20人(昌都4人、拉萨7人、那曲9人);日喀则籍流乞人员28人(其中未成年18人),并协调解决6名人员户籍落户,6名适龄儿童就学,1名进行医疗救助,1名提供就业帮助,4户协调实施二级扶贫搬迁,2名人员进行管控教育。

三、主要做法

“六化”助推流乞人员精细化管理。一是救助措施多样化。 逐步摒弃了消极被动的工作方式,走出了积极主动向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新路。设立救助宣传点进行宣传,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配置3辆流动救助车,组成街头劝导小组,利用救助小组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引导劝导救助。二是救助工作制度化。 每季度召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例会,建立健全微信群联系制度,落实了相关部门(公安、城管、卫生、各地市办事处、四省办、城关区各街道、村(居))职责。明确相关医院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中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全年共救治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1人、精神病人7人。三是救助管理规模化 。充分发挥各居(村)委会治保主任联系乡、村(居)委会、驻村工作队、派出所、网格民警和治保人员的主导作用,对所属地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身份核实、拍照留底和主动劝返教育工作,并对流浪乞讨人员暂住房、居民大院、小型旅馆、出租房等落脚地进行全面清理救助工作,从而从流入地源头上加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四是监督管理信息化。在流浪乞讨人员流入地管理上,加强与公安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将长期在市内流浪乞讨和职业乞讨人员77人(区外33人、区内44人)身份信息登记造册,纳入“护城河”管理系统,由各检查站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入城重点监控。五是救助安置人性化。 最大程度上帮助受助人员解决落户、住房、就业、耕地、入学、就医、建档立卡、异地搬迁等实际困难和问题,满足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产生活要求。近期护送过程中,共协调帮助解决6名人员户籍落户,6名适龄儿童就学,1名白血病儿童进行医疗救助,1名提供就业帮助,4户协调实施二级扶贫搬迁,2名人员进行管控教育。六是救助模式多样化。为防止和治理流乞人员“屡送屡返、屡禁不止”的现象,我局改变以往移交相关部门或护送至地市的单一工作模式,采取摸底排查进单位、走村入户访家庭的救助模式,了解相关情况并制定了回访制度,目前已护送21名受助人员,其中未成年9人。

四、存在的问题

此次对流浪乞讨源头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拉萨市主干街道无流浪乞讨现象。但部分地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引导缺失,对困难人员帮扶、智障群体安置、家庭监护责任的监督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流浪乞讨人员长期在市区内逗留,存在屡送屡返的现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流乞人员为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如当地脱贫攻坚指挥部不加强教导管控,放任其在拉萨或其他地市流浪乞讨,一旦该地区宣布脱贫后,仍有部分建档立卡对象在流浪乞讨,势必会给党委、政府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炒作,因此各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和驻村工作队需联合发力,加大驻地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工作势在必行。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加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杜绝流浪乞讨人员屡劝屡返、屡送屡返现象,需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各地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谁的孩子谁抱走”、各级综治部门、脱贫攻坚指挥部、强基办、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教育、扶持、安置等工作,彻底解决受助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现象。